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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湘潭理工学院 2022/06/18 阅读:139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精准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含校内资助和社会资助等)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科长为组长、资助专干、辅导员(专兼结合)、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认定对象)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院系应明确学管科长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确定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并报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院系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本科生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普通学生代表任成员的5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报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班委会干部所占比例不宜过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确定后,开展具体认定工作前,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进行公示,并报本院系认定工作组备案。院系认定工作组发现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指导纠正。

第十二条 院系学管科长、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院系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所在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吉时雨全免学费学生和每年国家系统库公布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中央下发)名单);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含每年国家系统库公布此类学生(中央下发)名单);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前,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依然有效)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学生(含每年国家系统库公布此类学生(中央下发)名单);

(五)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致使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六)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 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和数据报送等工作程序。

(一) 提前告知。学校和系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和诚信教育。学校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

申请特别困难等级的1-7类学生需提供建档立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或拍摄原件完整内容的清晰视频)和复印件以供核验,核验完成后返还给学生。具体如下: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材料:经扶贫部门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

2.孤儿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证;

3.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证明材料: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户口本;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证;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证明材料:经残联盖章确认的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本;

7.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等;

8.优抚对象子女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优抚证、户口本;

9.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学生本人或其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影响学生入学就读的证明材料:民政等部门相关救助证明、医院医疗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

(三)院系评审。院系班级、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各等级建议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按照先班级评议、再年级(专业)评议的程序进行认定评议。院系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院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在认定过程中,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未主动申报,系部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校认定。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本系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等级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核, 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如有异议,将由校资助中心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系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尤其是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工作中要充分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坚持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程序。对于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部署,及时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下发的五类重点保障人群名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等)与在校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并分发给院系。院系要组织各班级对五类重点保障人群名单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一一进行核实,收集相关支撑材料存档;经核实名单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应予以记录,并将相应名单反馈至校资助中心。对于学生本人提出属于上述重点保障人群之列,但未在下发名单中的,各班级、院系要重点查验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多方求证核实,属实的应及时将其信息补充到重点保障人群数据库中。

第二十四条 院系、班级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存有疑义的,应配合学校向持有信息的相关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会部门等)函询。

第二十五条 院系、班级应根据学校安排,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电子信箱、电话询证、实地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在学生个人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本办法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七条 院系领导是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和资助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院系学管科长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的具体负责人;辅导员是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出现相关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资助档案管理不规范、缺失,或出现信息泄露等重大问题,学校将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各班级辅导员要建立本院系、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类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辅导员离职、离岗,实习学生过渡等原因导致班级辅导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交接工作,院系学管科长及资助专干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帮扶育人工作纳入学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对他们的心理状况、学习情况、情感波动、家庭变故、人际交往、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了解,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总结育人工作经验,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研究水平,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21年开始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具体认定工作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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