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理工学院 2024/12/03 阅读:399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经学校研究、讨论和审定,现将《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湘潭理工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湘潭理工学院师德师风红黄绿牌管理办法》《湘潭理工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因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见附件1《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表中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参照标准中相应的等级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发现人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质量办报告,质量办接到报告后,通知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调查;事件责任人所在部门取证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报质量办核定。
第六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将质量办审定后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如事故责任人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交由教学事故认定复议小组复议;如在 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则正式行文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小组,挂靠在质量办,质量办主任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工会负责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代表、教学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发现教学事故但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部门负责人或教学管理人员,列为同一事件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晋升职务、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等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的50%。
第十条 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月绩效工资和年终奖,两年内取消评奖评优、晋升职务、职称评聘、工资晋级等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和聘任关系,工资结算到事发当日,扣发一切绩效工资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质量办负责解释,质量办对教学事故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报人事处执行。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