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潭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潭理工学院 2024/12/03 阅读:361
各院、系(部)、处、办、中心、图书馆: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经学院研究决定,制定《湘潭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湘潭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湘潭理工学院
2022年2月24日
湘潭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强化校风、学风和教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均由学校聘任,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教学督导需配合教务处、院(系)有组织地开展教学检查、评价、调研、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由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院(系)要联合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协调督导工作。
第二章 教学督导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流程为:个人自荐或学院推荐、人事复核、校领导小组审定,签订合同。
第五条 教学督导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优良,关心学校事业发展;
(二)热心督导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三)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沟通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督导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有计划地对全校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每学期不少于40节,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课,每月均需有听课记录。
(二)检查、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手段,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完成教学检查工作;
(三)课后与上课教师沟通并反馈上课情况,督促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四)每月提交一份听课评价报告,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至各二级学院、系(部),院系教学秘书将督导上月听课情况进行汇总,随同教学督导听课月度总结经各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后一并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复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五)积极开展与青年教师的结对指导,针对青年教师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帮助提高教学质量;
(六)完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保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在履职过程中,可开展以下工作:
(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
(二)直接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实行推门听课;
(三)查阅或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
(四)向任课教师、学生调研有关教学情况。
(五)向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系(部)或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考核方式及待遇
第八条 教学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教学督导工作,对照督导工作职责,经各院、系(部)初核,教务、人事复核合格者,计发工作量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